(2016)浙0421执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嘉兴市迪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迪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嘉兴西格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迪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秀亭商业街7幢109号。被执行人嘉兴西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嵩山路18号4幢二层。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迪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9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兴西格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24025.5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13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嘉兴西格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西格家具有限公司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嘉兴西格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清偿债务,但拍卖受偿款项及其他强制执行款项合计329720.63元。上述款项在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及资产评估费用后,普通债权案件已无剩余款项可受偿。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迪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5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迪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嘉兴西格家具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兴西格家具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迪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兴西格家具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迪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