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家忠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忠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5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忠,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2017年4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文岭,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忠及其辩护人杨文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陈家忠驾驶黄色鲁工牌小型铲车,在固始县马罡乡柳沟小学门口工地运混泥土,倒车时其通过倒车镜未看到车后情况,没有下车看车后是否有人,将蹲在地上支模壳的郭某碰倒轧伤。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家忠因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家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文岭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家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陈家忠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悔罪表现,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家忠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陈家忠驾驶黄色鲁工牌小型铲车,在固始县马罡乡柳沟小学门口工地施工作业中,倒车时将蹲在地上支模壳的被害人郭某轧伤,致其小肠断裂;L4、5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陈家忠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给付郭某医疗费人民币37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本案立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二)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前科情况以及到案经过。(三)收条,证明陈家忠给付郭某医疗费人民币37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姚某证言,3月31日那天下午,我和郭某在柳沟村部工地打广场水泥地坪,郭某负责支模,我给他打下手,出事的时候大约是下午3点多,当时我们俩都蹲在地上,郭某在用砖头垫方子,我在扶方子,这时陈家忠开着铲车倒车,车的挡板先把郭某碰倒,后车轮从郭某的腿上轧了过去,郭某躺在地上说腿疼,后来又说肚子疼。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陈述,2017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我和几个工友在马罡集乡柳沟小学门口干活,当时我蹲在地上支模壳,突然间有个车轱辘轧到我的脚上,从脚上又轧到腿上,一直轧到我的腰才停下来。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家忠供述和辩解,供认其开铲车作业过程中,因倒车将郭某轧伤。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互相印证。五、鉴定意见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固)公(刑)鉴(法医)字[2017]0520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郭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忠驾驶铲车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倒车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家忠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家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继武审判员 祁长琴审判员 吴章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