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振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振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特2号申请人:冯振宏,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申请人冯振宏申请宣告冯和伦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振宏称:其与被申请人冯和伦系父子关系,冯和伦自1992年起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冯和伦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冯和伦,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原住地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庙前街65号,公民身份号码:,是申请人冯振宏的父亲。冯和伦离家后,申请人及家属多方寻找,一直没有其音讯。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派出所于2017年2月7日出具《证明》,证明冯和伦失踪多年,暂时予以注销户口。申请人冯振宏申请宣告冯和伦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寻找冯和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和伦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冯和伦自1992年离家至今20余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及家属多方及本院公告寻找,仍没有其下落,申请人冯振宏为冯和伦儿子,申请宣告冯和伦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冯和伦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冯振宏为失踪人冯和伦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楚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