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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石惠勤、朱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惠勤,朱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00号申请人:石惠勤,女,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加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喜梅,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石惠勤与被申请人朱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惠勤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喜梅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房屋所有权证XXXXXXX)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石惠勤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房权证字第XXXXX**)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石惠勤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房权证字第XXXXX**)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朱喜梅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房屋所有权证XXXXXXX)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490元,由申请人石惠勤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