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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严从胜与王立银、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从胜,王立银,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医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756号原告:严从胜,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银,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法定代表人:王惠英,负责人。被告:蚌埠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蚌埠市大庆路***号。法定代表人:叶纯影,负责人。原告严从胜与被告王立银、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严从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从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