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四川省巴中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文胜,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其,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国,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负责人:何学金,该居民小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巴中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岩河村一社(泰瑞大厦)。法定代表人:任义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文胜,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艳,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再审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文胜、马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良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