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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3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力,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5年8月26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2016年6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2月27日王力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8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民警在南昌市朝阳大桥旁江边的公园附近抓获被告人王力,在其车牌号为赣M×××××车内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把、铅弹132粒;在被告人王力位于西湖区桃花镇水厂路1188号抚生佳园6号楼2单元904室的家中查获枪支一把、射钉弹45枚、弹头53枚、枪支零部件若干。经检验,上述缴获枪支一把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把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文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力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力曾因非法携带枪支、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揭水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