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336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336号之十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2日生。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54年10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34101270000124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5.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要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