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世光与吕铁诚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光,吕铁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69号申请执行人:杨世光,男,1988年3月24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吕铁诚,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杨世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4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吕铁诚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1)南执字第548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万元,承担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执字第548号、(2017)黑0103执恢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