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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91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2157-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庐山东路1089号2楼。法定代表人:单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露霞,该公司职工。被告:沈静波,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静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