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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娥英与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娥英,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娥英,女,1946年9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浜村(长江路口)。法定代表人:朱国新,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333号2101室。法定代表人:肖云根,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国新,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娥英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国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国新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两辆、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汽车四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目前暂无法处置。后本院查得登记在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98号5幢、6幢、7幢不动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人民币12222841元。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