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驻海阳市海河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袁宏伟,经理。被执行人:于海,男,195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发城镇现子口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于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子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