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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0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200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两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王某3,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杨湖村西杨*组**号,系两原告的父亲,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4********。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英,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街道**号,系两原告姑妈。被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2015)怀民二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当期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321执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