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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6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受理的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某支付执行款17521元、执行费163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