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0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程军梅与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梅,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718号原告:程军梅,女,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石园西街名苑启盛大厦3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叶南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鹏,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军梅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军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军梅以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军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计1372元,由原告程军梅负担(原告程军梅已预交2744元)。审 判 长  梁东辉审 判 员  詹俐儒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万意莉书 记 员  毛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