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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权哲旅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权哲,中国山水旅行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权哲,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领,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山水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永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金权哲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山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权哲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下列全部诉讼请求:(1)被申请人全额退还再审申请人“随团旅游按期归国保证金”5万元;(2)被申请人按照“归国保证金协议”支付再审申请人每日万分之三补偿滞纳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退还上述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3)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随团旅游按期归国保证金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当如约退还其归国保证金;被申请人涉嫌的经济犯罪案件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应依法继续审理其提起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实属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一方面使用被申请人公章及合同,以被申请人名义与其签订经济合同,另一方面又涉嫌职务侵占被申请人的财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对其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另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人员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中国山水旅行社答辩意见称,本案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依据,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金权哲提出的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裁定理由中已予以具体阐明,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金权哲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权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