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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翔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翔,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3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翔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高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叔叔高某2(经查明高某2系高翔的亲哥哥)的建筑工地需要租赁钢管、扣件为由,先后从开发区金沙大道韩某、赵某租赁站诈骗钢管、扣件分别出售给位于光明桥附近的三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占为已有并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高翔诈骗韩某的钢管、扣件价格为315237元,诈骗赵某的钢管、扣件价格为205000元。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高翔通过韩某联系到王某从其租赁站诈骗了400根钢管,欲出售给位于光明桥附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时被韩某、赵某等人发现,韩某报警后赃物、作案车辆被公安机关查扣。经物价部门鉴定,高翔诈骗的钢管价格为68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翔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高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高翔虚构事实,谎称其叔叔高某2(实为其兄)的建筑工地需要租赁钢管、扣件,先后从安阳市开发区金沙大道韩某、赵某租赁站多次骗取钢管、扣件,分别出售给位于光明路光明桥附近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400000元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高翔诈骗韩某的钢管、扣件价值为315237元,诈骗赵某的钢管、扣件价值为20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翔以租赁费的名义给付韩某8500元、赵某17000元。被害人赵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高翔的亲属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7日分5次退赔被害人赵某70000元。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高翔再次通过韩某联系到王某的租赁站,诈骗该租赁站钢管400根。被告人高翔将钢管拉到安阳市开发区光明桥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准备出售时被韩某、赵某等人发现并报警,赃物及作案车辆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高翔逃跑。经物价部门鉴定,高翔诈骗的钢管价格为6800元。扣押的400根钢管已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高翔供述证实,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其赌博欠债太多,就骗韩某和赵某说其叔叔工地租赁钢管和扣件,骗取信任后开始拉钢管和扣件。为了不让二人怀疑,其还定期给租赁费。实际上其拉的二人的钢管和扣件全部都卖给废品站了,钢管是按1700元每吨,扣件是按2.5元到3元1个不等,一共卖了40余万元,都用于还了赌博的账。2014年8月10日通过韩某拉了400根钢管,拉到废品站过磅,有人跟到废品站,就翻墙跑了。二、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份开始,其在安阳市开发区一市场租赁建筑使用的钢管和扣件。高翔自称叔叔高某2有工地使用钢管,2013年10月13日开始租赁其钢管和扣件,一共租赁了大约76吨,价值20余万元,期间高翔分4次给过其8500元租赁费。2014年8月10日,其怀疑高翔没有把钢管和扣件用到工地上,而是当废品卖了,就跟踪高翔。看见高翔拉着钢管直接到一个废品站,意识到被骗就报警了。8月10日晚其和高翔的叔叔高某某联系上,才发现高某2是高翔的亲哥哥,高某某从来没有让高翔去租赁钢管。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其是建筑租赁的个体户,和韩某在一个市场。2013年6月1日开始,高翔以其叔叔高某2在建筑工地包工程为名,从其租赁公司分20次骗走钢管7160米和卡扣44500个,总价值24万余元。高翔4次支付租赁费共17000元。后韩某告诉其高翔把租的钢管直接拉到废品站了,其意识到被骗了遂报案。四、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其和韩某合伙在开发区办建筑设备租赁站。2014年8月10日高翔到门市上租赁钢管,当时其带着高翔到邻居王某的门市上租了400根钢管。后其和周某某开车跟着高翔时,发现高翔拉着钢管进了废品站。后韩某报警。五、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邻居周某1带着一个年轻人到其门市上租了一车钢管,总共400根,将近4吨。后其听周某1说被骗了,但是后来周某1把钢管送过来了,其没有损失。六、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2014年4月开始起在安阳市光明桥路西开废品站。案发当天下午,一个年轻人开着红色摩托三轮车带着一车钢管找到其,称重时钢管带三轮车总共4吨。后年轻人把废品站的门从里面插上了,其感觉到不对劲不敢在院子里呆了。后来警察来了。七、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高翔是其二儿子,高翔有个哥哥叫高某2。其家里的亲戚在案发时没有人承包工地干建筑活。高翔一直在外面赌博,家人还替高翔还了十几万的赌债。八、证人高某2证言证实,其是高翔的哥哥,其没有承包过工地上的活。九、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9月2日出具文价证鉴(2014)212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查扣的4吨建筑钢管价值6800元。于2015年5月8日出具文价证鉴(2015)096号鉴定结论书,鉴定被诈骗的十字扣20861个,鉴定价格84488元;转卡扣100个,鉴定价格450元;接卡扣2200个,鉴定价格9504元;无缝钢管60.8吨,鉴定价格220795元,共计315237元。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文价认(2017)0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诈骗的无缝钢管7160米,价值53700元;扣件44500套,价值151300元,共计205000元。十、河北省临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抓获证明,证明2017年3月10日早上6时许,临漳县公安局民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冀豫界公安检查站对过往车辆检查时,查获网上在逃人员高翔。十一、被告人高翔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租赁站出库单、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等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1537元,数额特别巨大,核其所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翔在案发前以租赁费名义返还被害人的25500元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案发后退还被害人的70000元及公安机关追回的价值6800元的钢管,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翔退赔被害人韩某某损失306737元、退赔被害人韩某某损失118000元,非法所得400000元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审 判 员  黄 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