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宜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638号被执行人:王宜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应缴纳的罚金3000.00元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