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建生、高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生,高源,谢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生,男,生于1972年7月21,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高源,男,生于1972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谢丽娜,女,生于1980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生与被执行人高源、谢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白泉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卫东审判员 石俊东审判员 王育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