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伟涛与张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涛,张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1898号原告赵伟涛,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李亚旗,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伟,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赵伟涛与被告张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涛的委托代理人李亚旗、被告张广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6分,此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后来原告开始拖欠利息,原告就开始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勉强偿还50000元,剩余50000元及利息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利息按1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1.6分计算;自2017年1月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1.6分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广伟辩称,对起诉内容、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被告张广伟借原告赵伟涛现金100000元,被告张广伟出具借条“今借赵伟涛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张广伟担保人:刘正超2016年4月1号”。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6‰。此后被告张广伟按此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并于2017年1月偿还50000元本金。剩余50000元欠款及利息原告赵伟涛多次催要,被告张广伟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但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原告赵伟涛、被告张广伟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被告张广伟应按约定偿还原告赵伟涛的上述借款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伟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16‰计算;自2017年1月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16‰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张广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驿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