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闽侯东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东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87号原告闽侯东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官蔚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庆寨、王茂盛,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1号楼5、6、7、9层。法定代表人王命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敏云、蔡颖敏,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吴月仙,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闽侯东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吴月仙在提起行政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志高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人民陪审员 陈 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林 璐书 记 员 陈嘉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