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22毛铁栓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522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铁栓(绰号“栓子”),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铁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6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铁栓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铁栓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毛铁栓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铁栓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6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韬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