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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连渣石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连渣石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连渣石日,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竹库乡地洛瓦衣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连渣石日罚金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9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连渣石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追交罚金2700元,未受偿27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连渣石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93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