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知雨与唐志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知雨,唐志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937号原告刘知雨。被告唐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知雨与被告唐志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知雨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知雨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志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知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知雨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