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3民终1419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15000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位于×××的房产,本院已将该房产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该房产经二次拍卖及变卖均已流拍。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一辆,对该辆机动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民终14194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建审 判 员 薛 祥审 判 员 陈继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 鑫书 记 员 贾彤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