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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某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6执21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吕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的吕某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06执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天麒审判员  鲁晓涛审判员  楚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