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某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6执21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吕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的吕某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06执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天麒审判员 鲁晓涛审判员 楚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