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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春萍、余明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萍,余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83号被执行人:邓春萍,女,1973年6月2日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余明丽,女,1976年2月1日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春萍、余明丽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9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春萍、余明丽应缴纳罚金10000元,现被执行人邓春萍、余明丽已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刑事罚金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邓春萍、余明丽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