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财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付小梅林建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蔡发君,付小梅,林建华,唐伟,黄群芳,龙运云,重庆清友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440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西大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0195-9。负责人:史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林,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发君,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付小梅,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林建华,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唐伟,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黄群芳,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龙运云,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清友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葛兰镇。法定代表人:蔡发君,经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蔡发君、付小梅、林建华、唐伟、黄群芳、龙运云、重庆清友园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发君、付小梅、林建华、唐伟、黄群芳、龙运云、重庆清友园食品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在本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之前,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又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案保全措施申请费4020元退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