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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冀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春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冀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春富,朱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24号申请执行耿xx,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广州市冀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法定代表人朱立香,总经理。被执行人向xx,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朱xx,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耿xx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冀纺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