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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苏明、南京三傻影视文化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明,南京三傻影视文化工作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明,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民,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三傻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影视城。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辛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东,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三傻影视文化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8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明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苏明的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苏明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聘用职员合同书》,现南京三傻影视文化工作室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苏明。苏明作为影片的制片人兼导演,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至少一半的拍摄工作是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好影视实景棚拍摄,对此苏明亦予以认可。同时南京三傻影视文化工作室提供了《实景棚租赁合同》和影片通告单和拍摄日志予以佐证,由此可见,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的海好影视实景棚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苏明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苏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