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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_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成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30号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大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桂宏。被告:王成贵。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成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