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培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6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935号。受理日期:2017年7月21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林培杰,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林培杰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子芳路市政府西侧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培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4.08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林培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培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培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林培杰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林培杰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培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