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国方、李翠祥与被执行人陈春芳、祝秀钦、陈映明、杨明华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方,李翠祥,陈春芳,祝秀钦,陈映明,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方,男,生于1950年4月,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申请执行人:李翠祥,男,生于1946年5月,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被执行人:陈春芳,男,生于1937年1月,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被执行人:祝秀钦,女,生于1940年11月,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被执行人:陈映明,男,生于1968年9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被执行人:杨明华,女,生于1971年9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申请执行人陈国方、李翠祥与被执行人陈春芳、祝秀钦、陈映明、杨明华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巴州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陈国方、李翠祥执行申请书所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巴州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川19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方,男,生于1950年4月20日,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十村五社,身份证号码513027195004206619。申请执行人:李翠祥,男,生于1946年5月20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十村五社,身份证号码513027194705206641。被执行人:陈春芳,男,生于1937年1月14日,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玉皇观村538号,身份证号码513027193701146616。被执行人:祝秀钦,女,生于1940年11月16日,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玉皇观村538号,身份证号码513027194011166622。被执行人:陈映明,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玉皇观村538号,身份证号码513027196809106652。被执行人:杨明华,女,生于1971年9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玉皇观村538号,身份证号码51302719710917662X。申请执行人陈国方、李翠祥与被执行人陈春芳、祝秀钦、陈映明、杨明华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巴州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陈国方、李翠祥执行申请书所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巴州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丽萍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