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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文林、吴应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文林,吴应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文林,男,汉族,1936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应荣,女,汉族,1937年10月9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武国,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武忠,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再审申请人吕文林、吴应荣因与吕武国、吕武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黔27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吕文林、吴应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石明峰审 判 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袁丽娟书 记 员 彭乙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