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井占醒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井占醒,北京京蒙蒙电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井占醒,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蒙蒙电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骆驼湾188号。法定代表人:冷治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钊,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凤,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井占醒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蒙蒙电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井占醒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京蒙公司并没有足额支付我加班费及节日加班费。根据考勤簿记录,京蒙公司还应支付我加班工资共计10438.2元。判决认定我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事实错误。京蒙公司虽提供许可证,但对我的岗位却不适用,京蒙公司应按照我的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京蒙公司于2001年至2009年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因京蒙公司拒不补缴保险和支付加班工资,我于2015年6月2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并非我自愿,京蒙公司应支付我经济补偿金。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京蒙公司提交意见称,判决认定我公司足额支付井占醒加班费的事实正确。法院应驳回井占醒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井占醒称京蒙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等费用,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京蒙公司已于2010年1月7日开始为井占醒缴纳社会保险,井占醒要求京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井占醒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井占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井占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