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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承龙与赵忠伟、安图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承龙,赵忠伟,安图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97号原告:郑承龙,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伟,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第三人:安图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张学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承龙诉被告赵忠伟、第三人安图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郑承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承龙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承龙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