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子松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子松,吴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200859,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赖兰招,局长。被执行人:刘子松,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吴招兰,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子松、吴招兰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闽0824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1459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子松所有的闽D×××××号和闽F×××××号车辆。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达成了分期缴款计划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4执5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