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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三妮与李风军、韩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妮,李风军,韩香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363号原告:刘三妮,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李风军,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韩香秀,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刘三妮与李风军、韩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三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三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三妮负担。审判员  吴银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