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三妮与李风军、韩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妮,李风军,韩香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363号原告:刘三妮,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李风军,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韩香秀,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刘三妮与李风军、韩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三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三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三妮负担。审判员 吴银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