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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1、杨某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1,杨某2,王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250号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该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行板桥支行行长。被告:杨某1,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被告:杨某2,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被告:王某2,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1、杨某2、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1、杨某2、王某2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9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鹏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