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姚瑞瑞与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瑞瑞,槐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621号原告:姚瑞瑞,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槐远,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原告姚瑞瑞与被告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瑞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槐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瑞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购买原告的玻璃茶具,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之下,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打下欠条一张,证实欠原告货款25000元,2017年5月24日清帐,超过22号一天加一百元利息。自被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在约定的到期之日没有偿还原先货款。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偿还货款,被告行为违反诚信信用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判准请求。槐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槐远欠原告姚瑞瑞货款25000元,2017年5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5月24日清账。该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槐远欠原告姚瑞瑞货款25000元,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不出庭应诉,亦不举证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认可。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槐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姚瑞瑞货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