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新爱与李江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爱,李江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胡新爱,女,1963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江朋,男,1997年8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新爱与被执行人李江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江朋名下豫BC9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该车已经法院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江朋名下豫BC9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