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烈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烈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迎晖小区29号。法定代表人:薛德文,局长。被执行人:龙烈思,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龙烈思行政非诉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龙烈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凌云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7行审0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烈思已自动按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027行审02号行政裁定书已自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