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福荣与陈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荣,陈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628号原告:胡福荣,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陈勇刚,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荣与被告陈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福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福荣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福荣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吕吉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