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福荣与陈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荣,陈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628号原告:胡福荣,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陈勇刚,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荣与被告陈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福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福荣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福荣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吕吉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