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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书军与郭福才、郭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军,郭福才,郭永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民初416号原告:张书军,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张书军之妻),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郭福才,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希媛,海拉尔区司法局靠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军,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学静(郭永军之母),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张书军诉被告郭福才、郭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被告郭福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希媛、被告郭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学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危房补助款26000元、取暖费2264.44元、楼房差价款24552元,共计52816.44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张书军在其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拉布大林农牧场(以下简称农牧场)申请了一户危房改造楼房。郭福才之子郭永军结婚急需使用楼房,通过杜某某的中间协商,将该楼房先给郭永军使用,第三年农牧场给郭福才的危房改造楼房给张书军。张书军同意后,将2.6万元的补助款也给了被告。郭福才后来将农牧场分得的危房改造楼自己使用。因为该楼房在农牧场房产部门登记的是张书军的名字,取暖费2264.44元被农牧场在张书军的工资中扣除。2009年的楼房享受补助每平方米1086元,2015年每平方米1350元,楼房面积93平方米,差价为24552元。因我们协商未成,所以起诉,由被告给付以上数额为52816.44元。被告郭福才辩称,本案额尔古纳市法院于2014年审理,2015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书军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再受理。终审判决认定,此楼房是张书军与郭永军互换的名额,与郭福才无关,起诉郭福才是错误的。此纠纷是农牧场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几家出资,个人没有产权,房管局也不给办理产权证,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应当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被告郭永军辩称,危房补助款26000元,是谁交款分楼房就发放给谁,张书军将分房名额调换给我,此款就应当给我。农牧场分给楼房后,为办理产权证,我向农牧场房产部门交纳费用8413元。因为此楼房属于单位内部建房,房管局不给办理产权证。因为此楼房是张书军的名额,单位将8413元退给了张书军。他没有将此款给我,我也没有给他取暖费。楼房差价不存在。国家如果补助每平方米1086元,个人就不需要再交款了。两级法院已经将此案审理完毕,驳回了张书军的诉讼请求。现在又对同一事情重新起诉,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张书军提交了危房改造登记表、住房申请、建房申请、住房建设合同书、楼房交款明细、取暖费收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出这些证据在上次起诉时都已经质证完毕,两级法院已经驳回其诉讼请求。取暖费是张书军扣了我办理产权证的钱,才没有给他取暖费。本院认为,此案件经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完毕,都认定此纠纷属于张书军与郭永军互换危房改造名额,而不属于房屋买卖纠纷。终审判决驳回了张书军的诉讼请求。此楼房是多方出资,房管局不给办理产权证,居住者无所有权,由农牧场房产部门管理,属于单位内部分房。人民法院民事纠纷中也无此案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原告张书军也未提供应得补助款26000元和楼房差价款24552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张书军可按照约定使用郭永军的危房改造名额购房,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申请其主管单位农牧场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书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42元,减半收取计560.21元,由原告张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哲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