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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林荣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荣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28号罪犯林荣钦,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荣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4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2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林荣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荣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次嘉奖。罚金20000元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荣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属涉毒犯罪,结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九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荣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