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2062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3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贾鹏杰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