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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迎江与杨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迎江,杨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766号原告:毛迎江,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杨新全,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原告毛迎江与被告杨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毛迎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迎江以欲寻找被告杨新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迎江负担。审判员  陆治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池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