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迎江与杨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迎江,杨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766号原告:毛迎江,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杨新全,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原告毛迎江与被告杨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毛迎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迎江以欲寻找被告杨新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迎江负担。审判员 陆治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池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