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五华县人民法院与李红罚金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华县人民法院,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五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红,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河尾村。五华县人民法院与李红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4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李红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罚金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五华城镇支行有存款3977.86元(此款于2017年7月26日划拨至本院执行账户),另被执行人家属于2017年6月6日代被执行人缴纳了罚金3000元,以上两笔共计缴纳罚金6977.86元,还剩罚金3022.14元未缴纳。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将被执行人李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古厦安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荣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