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1934号原告: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98118883J。法定代表人:余飞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雍城北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506963。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0336.2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至2016年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供货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采购斗式提升机等设备(原告按被告技术要求生产);2.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预付30%,货到付款60%,质保期满后付10%;3.协商��成,可向守约方法院起诉。2016年11月15日,经双方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00336.28元。此款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5日至2016年间,原告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多份《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斗式提升机、大倾角皮带机等设备,同时对相关质量技术标准、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约定。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00336.28元。后因被告拖欠此款不付,以致成讼。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作出(2017)皖0881财保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蓥峰实业有���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起始时间,应以双方对帐结算之日为准,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开始计息。关于逾期付款的利率标准,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为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0033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5元、减半收取计2903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3元,由被告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