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刘燕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538号被执行人刘燕辉,地址湘潭县河口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刘燕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燕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燕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燕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